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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EFGHIJKLMNOPQRSTUVABCDEFGHIJKLMNOPQRSTUV由此FCMC14414/2006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06年第14414宗————————————————NCZ呈請人及CY答辯人————————————————主審法官:區域法院陳玲玲暫委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審訊日期:2008年7月24日判決日期:2008年8月8日-----------------------判案書-----------------------ABCDEFGHIJKLMNOPQRSTUVABCDEFGHIJKLMNOPQRSTUV由此1這是一宗由雙方向對方提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本席將在本判案書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背景2丈夫現年58歲,妻子現年43歲,來自印尼,雙方於2000年1月在香港結婚,在婚姻期間並無生兒育女。3妻子於2006年11月16日入禀家事法庭提出離婚,以雙方分居1年並同意離婚為事實,提出離婚申請。暫准離婚令於2007年3月9日發出,絕對離婚令於2007年6月7日發出。4就經濟附屬濟助申請,雙方各持不同立場,妻子向丈夫索取贍養費,丈夫指他收入不及妻子,應由妻子支付他贍養費,並且必需歸還她在婚姻期間擅自取去的首飾共9項(10件)。妻子的說法是所有首飾,除了一隻男裝金戒指外,全都是丈夫送給她的,其中除了一隻鑽石戒指外已全部變賣,不能歸還。爭議點5本案的爭議點主要為(1)家庭資產總額為多少;(2)家庭資產應如何分配;及(3)誰應付誰的贍養費。雙方就首飾的証供ABCDEFGHIJKLMNOPQRSTUVABCDEFGHIJKLMNOPQRSTUV由此6丈夫指妻子擅自取走了9項共10件的首飾,應該原物歸還。下開列表是丈夫的案情:重量價值(1)龍鳳鈪(1對)2両3分3$6,750(1997)(2)遺物戒指4錢$1,100(3)觀音像吊墜2錢$1,000(4)男裝金手鍊5-6錢$3,000(5)男裝金戒指2錢$1,000(6)女裝鑽石戒指$2,000(1997)*(7)金戒指1錢$1,000(8)金頸鍊2錢4分7$820(2000)*(9)金耳環6分1$270(2003)*7由於涉及的物件項目較多,本席會在每件首飾之下處理雙方的說法。龍鳳金鈪8丈夫指有一雙龍鳳金鈪(“龍鳳鈪”)是由亡妻購買作為兩名兒子結婚之用,共重2両餘,亡妻把龍鳳鈪交他托管,等待兩名兒子結婚便送給媳婦。在他與妻子結婚當晚,他取出其中一只給妻子配帶,並向她聲明是借她當晚穿戴而已,後來,妻子亦把那一隻龍鳳鈪交回,他亦放回抽屜內的首飾盒。後來丈夫的長媳到港生小孩,他便把一只送贈給長媳,但長媳仍把它存放在丈夫處,後來卻給妻子取走了。9妻子的說法是於結婚時,丈夫從他收藏的金飾當中,取了一對龍鳳鈪送給她作為結婚禮物,不過那對龍鳳鈪,並不是丈夫所指這些首飾有單據支持,價值是單據上的價值。ABCDEFGHIJKLMNOPQRSTUVABCDEFGHIJKLMNOPQRSTUV由此的重二両三分三厘的那一對,送給她的一對總共重量不超過一両,價值也不超過港幣伍仟元(“龍鳳手鈪”)。她在庭上同意擺酒時,她只戴了其中的一只,因為丈夫說不要讓親友看見她有那麼多金器。她又指在擺酒時,丈夫根本沒有說“只是戴一下,不是買給你的”如果他這樣說,她肯定會跟他理論,也不會戴上。妻子續稱於2005年,丈夫的長媳來港,在沒有她的同意下,丈夫擅自拿了她的一隻龍鳳手鈪給他的長媳,她很不高興,於是質問丈夫,稍後他把龍鳳手鈪還給她她怕他又擅自拿取她的首飾,就把整個首飾盒和首飾全部收藏在自己床邊的衣櫃並鎖上,後來丈夫知道後亦沒有反對,也沒有意見。妻子指丈夫所說的龍鳳鈪並非放在她取走的首飾盒內。丈夫就首飾保管一事的回應是,當時他們是夫妻,妻子要保管財物亦不便與她爭論,但並不是送贈了盒內的首飾給她。觀音像吊墜10丈夫指曾向妻子提過把觀音像吊墜送給她,但她拒絕,說自己是信基督的,不會配戴觀音像,所以他著她把觀音吊墜放回原處後來被她連同其他首飾一拼取走。丈夫指這觀音吊墜重約2錢,當時值$1,000多,是於婚後一段時間,在贈送金頸鍊給妻子時一併送給她的。妻子堅持這吊墜是和龍鳳手鈪一起送給她的結婚禮物,只是她沒有配戴。金手鍊11丈夫指這金手鍊是屬於他的,約重5-6錢,值$3,000多。他容讓妻子日常配戴,只是沒有送給她。妻子指金手鍊價值不超過$3,000,也是結婚禮物,是與龍鳳手鈪,觀音吊墜一起給她的,她時常配戴。ABCDEFGHIJKLMNOPQRSTUVABCDEFGHIJKLMNOPQRSTUV由此遺物戒指12丈夫指這是一隻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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