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鸦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其制剂
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医疗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设置加锁专柜、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查
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
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六、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
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夜班例外方准发出
七、执业医师经市卫生局考核合格,取得麻醉处方资格后,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超过常用量时,必须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九、医师所书写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使用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回使用时,应由医师在处方上注明,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调剂室方可配发
只第1页共22页限一次用量
十、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时,须凭医院医师诊断书,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办理麻醉药品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