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行政活动中的公共利益判断标准季建全【摘要】行政的公共性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多与公共利益相关联,从而公共利益成为行政权力运行合理与否的衡量标准,然而究竟何为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却未有定论,本文即就此问题展开论述
一、公共利益与行政裁量(一)行政裁量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实现时,得选择不同的行为方式,亦即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相连结的,不是单纯一个法律效果,其中该决定至少有两种甚或数种可能性或者被赋予某种程度的行为自由,此即所谓行政裁量
”[1]由此,行政裁量的实质也就是行政机关拥有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是否行使行政权力和怎样行使权力的自由
行政裁量概念的产生和发展,是与行政权历史地位的演变一脉相承的
在自由法治国家时代,崇尚法律对行政的绝对控制,认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强调立法权对行政权的支配,尽可能做到不存在行政裁量的空间和范围
在戴雪对法治的经典界定中,裁量权的不存在被认为是英国法治的一大要素
[2]然而,随着社会进入社会福利法治国时代,行政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立法的滞后性使得法律不可能对瞬息万变的社会事务作出事无巨细毫无遗漏的详尽规范,行政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要求有更大的行政权运行空间,客观上就要求通过立法将一部分决定和判断的权力委托给行政机关行使,这其中既可能有在立法明确规定的一个范围幅度内适用法律的判断,又可能是对立法规定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如公共利益的认定
行政权的庞大,实际上就是行政裁量权的扩张和无孔不入
因此,规范行政权,就要合理地界定行政裁量权,将行政裁量置于法律的合理规范之下
(二)行政裁量与公共利益关于行政裁量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界定
一方面,行政裁量有助于实现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个不确定法律概念,对公共利益的判断实际上就是一个对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