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异议申请书申请人:略被申请人:略申请事项:一、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二、撤回(20XX)法司鉴委字第355号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贵院依法受理后,被申请人对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并向贵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
20XX年8月21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要求配合鉴定机构鉴定和延期审理的通知书及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书
另外,20XX年8月26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
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申请及贵院批准被申请人的申请持有异议,理由如下:一、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
申请人伤情稳定后,向XX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申请伤残鉴定,后该队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及人数、营养时限作出评定
申请人认为此次鉴定不是单方委托鉴定,是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向交警部门申请后由XX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作为委托方,且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是经过行政许可的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执业机构,此种程序下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在苏州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
故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
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第1页共2页(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上述条文和本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可见能够与被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相关联的应该是上述第四项,即“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