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5篇]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钦政办〔2012〕1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XX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4日—1—XX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市民政局主管全市五保供养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发改、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编制等部门及残联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捐助和帮助、开展结对帮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及办理程序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地常住农—2—业人口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六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