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样例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窝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第1页共8页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