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七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有效缓解了大病患者“因病致困、因病返贫”的问题
为切实提高农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参保对象户籍在我区的所有农业人员(包括在校学生)以及征地农转非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
户籍在我区的城镇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也可以参加
二、筹资标准筹资标准为每年人均筹资**元,即个人缴费*元,区、镇乡(街道)两级财政各按应参保人口总数分别给予每人每年*元和*元的补助,其中区财政*元包括省、市补助
个人缴费以年度为单位由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缴后,统一交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财政专户,全年费用一次缴清
区和各镇乡、街道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均应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2007年*月*日)前缴纳费用,中途不可办理补、退缴手续
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应缴款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低保对象个人应缴款由区民政部门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农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放弃二胎生育的家庭(父母及子女共3人)个人应缴款年人均*元仍由区财政承担,新增部分(即年人均*元)由其个人自行负担
三、报销范围和比例(一)可报销范围纳入可报销范围的费用为100的中西药费(丙类药除外)、手术费、治疗费和50的化验费、检查费、放射费(肿瘤病人放射治疗享受特殊病种待遇的除外)、材料费
(二)门诊报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为200元
在镇乡、街道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超过起付线后20,在区属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超过起付线后10
门诊可报销的基本定点医疗机构为各区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