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赔偿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案情】薛某系某五金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20xx年12月,薛某在工作中受伤
20xx年1月,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0xx年6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本次受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20xx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其中载明原告的入职时间、受伤时间、受伤部位、伤残等级以及伤势经治疗完毕康复等情况,同时载明某公司已经全额支付薛某截至双方签约之日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工伤休息期间的所有工资,某公司支付薛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81元,并注明有关其他工伤待遇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参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或双方协商给予支付
签订协议后当日,某公司即将18081元支付薛某
20xx年9月,薛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xx年11月,薛某与某公司再次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中除了20xx年11月的协议内容以外,还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以及某公司已支付薛某18081元,现某公司再行支付薛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8500元,双方就此达成协议,签字后生效以后不再有争议
签订协议后,某公司向薛某支付58500元
某公司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了薛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8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345
在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相应申请表中,薛某在内容为“我已了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关法规,并同意社保经办机构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算至单位,由单位会同其他待遇一并结算给本人”的“本人意见”一栏签署“同意”
20xx年12月,薛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差额3万8千余元
20xx年1月,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薛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薛某不服仲裁裁决,以上述同一请求诉至法院
审理中,薛某向法庭陈述,在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