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和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经济贫困地区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严格的卫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做好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对参加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补助、奖励和抚恤办法,由省财政、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和卫生用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建立统一卫生突发事件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