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的申请被驳回能否上诉追加被告的申请被驳回,原告是否可以上诉
张先生合法拥有的厂房在征收时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于是张先生厂房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局责令张先生自行拆除该厂房
但张先生认为自己的厂房属于合法建筑,未自行拆除
该区人民政府向区城市管理局下发强制拆除任务书,城市管理局遂将张先生的厂房强制拆除
张先生认为,区城市管理局错误地认定该厂房为违法建筑将其强制拆除,并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利,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区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厂房的行为违法
但张先生咨询代理律师后,认为区城市管理局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在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下达责成决定后进行的,可以认定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是区人民政府与区城市管理局的共同行为
城市管理局只有在取得区人民政府的责成授权后才能实施强拆张先生厂房的行为,因此,区人民政府的责成行为效力已经对申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因此张先生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
但是,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申请的裁定
张先生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裁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上诉的裁定,于是决定不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本案中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裁定,并不属于以上明确规定三个可以上诉的裁定,那么原告是否可以提起上诉呢
笔者认为,原告是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的
理由分析如下:一、从保护公民诉讼权利的角度来看,法律未明确规定该裁定不可以上诉,即视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裁定的十五种类型,其中第十五种是概括型“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