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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算工伤?工伤认定制度应该与时俱进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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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算工伤?工伤认定制度应该与时俱进“山西运城稷山教师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不认定工伤”一事有了新进展。8月9日,稷山县人社局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段晓康加班时在外用餐期间因病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随后,段晓康父母到稷山县人社局咨询工伤赔偿事宜,对方称正在协调办理相关赔偿手续,约一周后出结果。此前,段晓康家属曾四次向稷山县人社局申请认定段晓康的死亡系工伤,当地人社局均不予以认定。可以说,对这起事件的工伤认定,曾一度陷入死局。工伤认定为何一波三折?法院和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上为何会出现分歧?工伤认定难折射了什么问题?各界对此进行了广泛讨论。加班用餐时猝死算不算工伤段晓康生前是一名教师,在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太阳中心校董家庄学校工作,之后轮岗交流到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所辖南街小学任教。20xx年1月,在已放寒假的情况下,段晓康接到学校通知,需到中心校南街小学加班进行学校档案入册造表工作,开始连续加班。因没有食堂,学校统一安排段晓康等10名加班教师在校外的一家饭店吃午饭,以便之后继续工作。1月21日,吃午饭时,段晓康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在段晓康死亡后,其家属向稷山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1月26日,稷山县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称段晓康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因对决定不服,段晓康家属将人社局诉至法院。同年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令其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段晓康家属赢了官司,却没迎来想要的认定结果。20xx年6月29日,稷山县人社局第二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随后,家属向稷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决定撤销稷山县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要求其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在第三次进行认定时,稷山县人社局仍认定段晓康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故其家属再次诉至法院。“稷山县人社局没有提交任何重新调查后关于段晓康加班、吃饭、死亡一系列事实方面的相关证据及相关证据材料。”据此,临猗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撤销稷山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判令其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稷山县人社局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今年2月,运城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稷山县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原判。事情并未随着运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而落定。终审宣判后,稷山县人社局第四次作出决定,认定段晓康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后来,此事经媒体报道,迅速在网上引发关注。最终,稷山县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为何稷山县人社局此前坚持认定不是工伤,后来又认定属于工伤?该局医保股宁姓股长解释说,此前不予认定工伤原因在于,段晓康当时是在中午吃饭的时间突发疾病的,不属于工作时间,而且突发疾病的地点为饭店,并非工作岗位。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工伤。此次重新认定为工伤,是广泛咨询法律专家的意见后,认为在该起案子的认定中,“结点上有偏差,适用法律不太宽泛”。工伤认定容易陷入僵局段晓康的遭遇引发不少网民对当地人社局的质疑。有人说,人社局不履行法院判决,把法律法规抛到九霄云外,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也有专家表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基层人社部门应尊重法院判决,不能任性作为,对判决结果不认同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事实上,段晓康案不是个例,在实际生活中,法院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认定、但人社部门坚持不认定工伤的案例时有发生,而法院和人社部门就工伤认定认识不同的现象也是大量存在。比如,早前媒体报道,在重庆市荣昌区,尘肺病老人易成勋就遇到这种情况,两年来他去过仲裁、走过信访、起诉过人社局、赢过官司,但仍未获得工伤认定。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了《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认定,但人社局随后又以同样的理由不予认定其工伤。无奈之下,他再度向荣昌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目前,荣昌区法院已受理此案。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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