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法律分析裴欣金融创新促进金融体系发展的同时,也必然伴随金融风险的产生
资产收益权信托作为信托产品的创新模式,其基础资产可拓展至房地产收益权、矿业收益权、基建bt项目收益权、股权收益权、股票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等多方面,但资产收益权信托却一直未获正式的司法支持,隐含法律风险较高
20XX年备受瞩目的“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作为我国首例资产收益权信托判例,对未来的收益权信托法律规制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XX年,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昆山纯高”)签订了《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约定基于“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基础资产收益权设立财产权信托,由于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规定,双方另行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抵押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办理公证
20XX年9月,昆山纯高未在信托专户存入最低现金额,直至20XX年9月贷款期届满,也未能兑付资产受益权款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违约风险发生后,安信信托于20XX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昆山纯高返还巨额贷款本金、罚息、违约金及复利
同年6月,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纠纷性质为营业信托纠纷,即资产收益权信托纠纷,所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为形式合同,但抵押协议有效,要求昆山纯高偿还安信信托1
06亿元本金以及1400万元罚息,对于以贷款为诉求主张的罚息、违约金、复利等诉求不予支持
后双方均提出上诉,20XX年12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一、“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当前我国信托实践中,“集合资金信托+开发贷”和“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模式产品出现频率最高,其中资产收益权模式的信托财产通常为“特定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是单一财产或财产集合的权利,尽管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