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肇事获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案情回顾】吉林长春的农民工付某于20xx年入职长春市某公司任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给付某缴纳社会保险
20xx年4月18日,付某为单位出车时,因高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内同事一死两伤,付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其在事故中重伤,暂予监外执行
付某住院期间,单位只为其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
20xx年1月,付某母亲来到长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下简称服务中心)寻求法律援助,该中心代付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年6月,市人社局认定付某工伤,用人单位并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在6个月“异议期”过后,服务中心代付某申请评定伤残等级
20xx年12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付某工伤为八级伤残
据此,服务中心计算出用人单位应给付某的赔偿数额,但用人单位不接受,并拒绝调解
20xx年1月,付某向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不予受理
付某不服,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长春市某公司与付某已解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因过失犯罪被处以刑罚的劳动者,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被告方长春市某公司认为:原告付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已被法院判罪并获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
而且《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规定,受伤害职工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原告未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单方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
故此,付某不应索赔工伤费用
原告方付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属过失犯罪,并已成功认定工伤并评残,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赔偿
【判决结果】20xx年11月25日,付某收到法院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