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与其他权利竞合如何处理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案件中,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应支付的民事赔偿之间的权利竞合十分常见
今年,在笔者处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还出现用人单位以参加商业保险为由而提出减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抗辩
这也是一种权利竞合
在用人单位未参保的情形下,上述类型案件中的权利竞合争议极大地影响着劳动者最终能获得的保障
在此,笔者将工伤保险各项待遇与上述情形中可能竞合的民事权利进行对比,提出自己的处理方法,以供参考
第一,第三人侵权赔偿中的医疗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工伤医疗费用、外出就医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用,性质与内容同一,实质上就是同一笔费用
如果重复支付,劳动者得到的利益就远超过其本身应得的利益,也就违背了损益相抵的原则
因此,对于该类权利竞合情形,涉及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应当予以扣减或者免除
这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仅在于保障职工权益,而且在于分散用人单位本身的工伤风险
更何况,尤其是在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重复承担因第三人过错的责任,不仅有违公平原则,而且也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而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对于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第三人才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也不应超过法定的限度
第二,第三人侵权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评残后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虽然名称相同或者相类,性质与内容也相同,但是,这些项目费用在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中的标准与计算方式不尽相同,只择其一的话,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数额
工伤保险案件处理的首要原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优先得到保障,其次才是损益相抵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