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基本框架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案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建立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的,该方案由矿山应急救援管理系统、组织系统、技术支持系统、装备保障系统、通讯信息系统五部分组成
矿山应急救援管理系统由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委员会、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市级及县级矿山救援指挥部门及矿山企业救援管理部门等组织(机构)组成
救援委员会是在国家局领导下的负责矿山应急救援决策和协调的组织
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是国家局直属的事业单位,受国家局的委托,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矿山救护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系统分为救护队伍和医疗队伍两部分
救护队伍由区域矿山救援基地、重点矿山救护队和矿山救护队组成
急救医疗队伍包括国家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区域和重点医疗救护中心和企业医疗救护站
负责矿山灾变事故时的救护及医疗
矿山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包括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国家局矿山救援技术研究实验中心、国家局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
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和培训服务
矿山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系统的基本框架是: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购置先进的、具备较高技术含量的救灾装备与仪器仪表,储存在区域矿山救援基地,用于支援重大、复杂灾害的抢险救灾;区域矿山救援基地要按规定进行装备并加快现有救护装备更新改造,配备较先进、关键性的救灾技术装备,用于区域内矿山灾害的应急救援;重点矿山救护队负责省(市、自治区)内重特大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按规定配齐常规救援装备并保持装备的完好性
矿山应急救援通讯信息系统以国家局中心网站为中心点,建立完善的矿山抢险救灾通讯信息网络,使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