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表和回函表分析方法自查表和回函表分析方法一、《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一)主表逻辑关系1、“出口企业名称”与“收款银行”、“收款账户”比对,如不属于同一出口企业,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并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加强后续分析
2、“出口企业办公地址”与“出口口岸”和附表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应相符,或与附表2“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达地址”相符,否则,应查看货物接收人是否中间人,并加强后续分析
3、“出口日期”如与“收汇日期”相近,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也相近,应结合供货企业收款情况分析,若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出口企业支付的货款及税款合计数仍大大低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计税金额及税额”,且国内采购商品的货物流也存在明显疑点的,则应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应分析是否存在真代理假自营或虚假业务
4、“出口口岸”若为深圳等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下发的特别关注口岸,应加强后续分析,并结合出口货物是否发生转关、转关口岸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
5、“出口国别”若为香港、东南亚国家等总局特别关注国家和地区,应加强后续分析
6、“出口国别”、“外商名称”、“付款人(或单位)”和“付款银行全称”进行比对,如果不是同一国家或地区,应核查是否存在国外中间人,可通过核查企业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等方式,核查货款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是否来自香港等关注地区,货款支付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和工具,付款人是谁,其常驻国家(地区)在哪里,具体的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等信息,若结汇水单显示多个付款人支付同一笔货款的,应核实是否从香港等金融监管宽松的地区或国家付款,是否存在“地下钱庄”付款,并结合“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中的“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所示的国家和第1页共7页地区,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
7、出口商品为国内采购的,主表“出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