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卫生管理制度村级卫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卫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加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创卫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科学治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各村级领导应当把创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六条镇和村委员会应当成立创卫委员会(以下简称创卫会)
创卫会由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参加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是每个单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各级创卫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创卫卫生和防治疾病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创卫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三)组织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参加除四害、讲卫生、防治疾病活动;(四)进行群众性卫生监督和效果评价,制定有关卫生检查评比标准,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命名;第1页共3页(五)执行上级创卫会和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各项卫生管理任务
第九条创卫会下设办会室(以下简称创卫办),是同级创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爱卫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有关人员,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创卫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