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权属登记、房屋登记办法五篇范文自建房权属登记个人建房申报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4)、规划核准书;(5)、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原件);(6)、门牌证(复印件)
关于印发XX县区农村住房抵押试行办法的通知仙政办发〔20XX〕6号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03-03城乡建设农村抵押办法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XX县区农村住房抵押试行办法》已经20XX年第1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XX县区农村住房抵押试行办法第三条申请农房抵押登记的前提条件(一)申请抵押登记的农房(抵押物)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二)抵押人应有富余房屋或其抵押房产变卖处置后仍有可居住场所;(三)抵押农房有相对变现能力,评估价值原则上应在10万元(含)以上;(四)抵押物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抵押、处置意见书》
第五条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的,按《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农房抵押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第七条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第1页共3页(五)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六)当事人对抵押物的协议价格确认书或评估报告;(七)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证明;(八)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屋他项权证
抵押合同到期或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后,要求注销抵押登记的,由抵押人持抵押权人出具的抵押财产注销证明及房屋他项权证等必备文件资料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现实抵押权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