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XX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保障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而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时,采取的一种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一)近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二)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认为应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三)其他应当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第四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劳动监察现行管辖权限,由各市(区)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推进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情况通报制度
基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督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及时与当地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总工会)签订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指导、管理,具体负责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人单位的认定、额度的核定以及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审查等工作
总工会作为职工方代表,具体负责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管理保证金专户、建立台账,定期通报专户相关情况,及时支付被拖欠工资以及帮助职工依法维权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运行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指定银行负责账户日常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反馈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情况
第六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总工会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对各单位预存资金实行单独明细核算,每年结付利息
用人单位仍享有对预存资金的所有权,可定期查询、了解账户资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