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工作程序与规则一、工作依据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工作依据下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实施:《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规定修正案》河北省人民政府(20xx)第10号令第十四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使用前,应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xx第八章用了4节,17条,42款的篇幅,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从施工质量、技术质量及图纸资料的准确、完整、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基本依据。其中,强制性条文有5条(款)。《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1994第十条《工程验收》对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了程序层面的要求《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对安全防范系统的质量验收,从设计、施工、效果及技术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进行验收的依据。同时,根据国家标准委员会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宣贯材料中的解释“由于GA308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固定目标的安防工程,也适用于移动目标的安防工程,因此GA308标准仍然继续有效。”二、验收组织与职责2.1验收组织2.2验收参加单位(人员)出席验收会的单位(人员)有建设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工程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和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必要时还应有检测机构代表参加.2.3验收机构3.3.1系统验收时要协商组成验收小组或验收委员会.2.3.2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不低于验收机构人员总数40%的技术专家组成,并推选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2.4验收机构职责与要求2.4.1验收机构对系统(工程)应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不利验收公正性的人员不能参加验收小组.2.4.2对国家,省级重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和金融,文博等要害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应执行国家或公共安全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严格把关.2.4.3验收中,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正式设计方案,按第6章的规定,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系统有重大缺陷或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向设计施工单位提出质询,并视答辩情况决定验收工作是否继续进行.2.4.4验收机构应对系统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三、验收条件与验收申请3.1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系统(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落实意见。3.2系统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3.2.1试运行: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并做好试运行记录(见表1)3.2.2试运行报告:建设单位依据试运行记录,提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a)系统运行起讫日期,试运行是否正常;b)故障(包括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c)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3.2.3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3.3技术培训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3.4系统竣工3.4.1系统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处理的办法,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3.4.2系统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安装的主要设备,对照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所完成的质量自我评估,提出维修服务条款。3.5初验合格3.5.1由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作并写出初验报告。参加初验的人员应签名。3.5.2初验包括以下内容:a系统试运行评述;b对照设计任务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论;c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