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工作程序与规则一、工作依据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工作依据下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实施:《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规定修正案》河北省人民政府(20xx)第10号令第十四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使用前,应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xx第八章用了4节,17条,42款的篇幅,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从施工质量、技术质量及图纸资料的准确、完整、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基本依据
其中,强制性条文有5条(款)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1994第十条《工程验收》对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了程序层面的要求《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对安全防范系统的质量验收,从设计、施工、效果及技术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进行验收的依据
同时,根据国家标准委员会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宣贯材料中的解释“由于GA308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固定目标的安防工程,也适用于移动目标的安防工程,因此GA308标准仍然继续有效
”二、验收组织与职责2
1验收组织2
2验收参加单位(人员)出席验收会的单位(人员)有建设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工程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和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必要时还应有检测机构代表参加.2
3验收机构3
1系统验收时要协商组成验收小组或验收委员会.2
2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不低于验收机构人员总数40%的技术专家组成,并推选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2
4验收机构职责与要求2
1验收机构对系统(工程)应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