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实现森林资源持续经营XX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XX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XX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林木的采伐管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以下统称林木)的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自留山薪炭林自用,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不适用本办法;但采伐石树名木、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天然原生珍贵树木适用本办法
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林木的管理,适用《XX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条林木采伐应坚持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
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六条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凡采攻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即按照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对不同权属的林种、林木的采伐进行控制
第七条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国有林木以森工企业、林场、农场、厂矿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为单位,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林木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产量和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进行编制,省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