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晕倒后48小时内死亡,算不算是工伤
[导读]:从立法目的来看,工伤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险项目,其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安全制度,不仅能够使工伤的受害者获得赔偿,而且能够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有利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后,工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各类型职业伤害事故日益增多
在劳资双方发生工伤认定纠纷诉诸法院后,如何解决职工的工伤补偿和遗属供养,如何解决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是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审判人员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对职工有利的判决,使工伤职工的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亦可分散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形成互利局面
[案情简介]:张某生前是某公司的员工,20xx年2月13日8时左右,张某回公司打完考勤卡后,到公司的食堂吃早餐
不料,在用餐时,他突发疾病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当日上午死亡
张某的家属随后向该公司所在地的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过调查,同年11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死者在打完考勤卡上班后进餐时突然晕倒身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
该公司对此不服,向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后被告知维持原决定
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职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由此可见,职工死亡的事实必须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三个要素,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死者在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