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离岗去接小孩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李小何系上海某货运代理公司员工
20xx年7月3日,李小何工作时间为6时30分至10时30分,下午不需要上班
上午9时50分许,李小何未经请假离开工作岗位,骑助动车至固山路亲戚家接儿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经交警认定,李小何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20xx年7月1日,李小何向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经过调查核实,于同年9月1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李小何发生交通事故地点不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李小何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外出接小孩,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工伤一审法院认为,李小何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外出接小孩,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李小何认为其上班时间接小孩是生活所需,应认定为工伤,缺乏依据,故对其要求撤销人保局所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请,不予支持
原审遂判决:驳回李小何的诉讼请求
员工上诉:我是下班后去接儿子,即使我擅自提前下班,也只是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判决后,李小何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如下:根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发时间与相关地点之间距离的推算,证明我事发当天10时30分左右下班后去接儿子,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在我下班的合理路径;即使我擅自提前下班,也只是违反劳动纪律,不存在违法行为,其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仍应认定为工伤
人保局辩称,李小何在工伤认定期间自述当天9时50分离开公司,属于擅自离岗不能认定为工伤;即便按照李小何现在主张的10时30分下班后发生交通事故,由于事故地点不在其上下班必经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