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农村信用合作社离任离岗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健全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审计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农村信用合作社审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离岗审计,是指被审计人拟离开现任职务或岗位时,对其在任职(在岗)期间的经营管理行为、经济责任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离任、离岗审计必须坚持被审计人“先离岗、后审计”和“下查一级”的原则。 第四条 离任、离岗审计的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如有必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第五条 离任、离岗审计对象包括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市)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业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一)联社内部审计部的审计对象是自治区联社机关高级业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和县(市)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二)县(市)联社内部审计部的审计对象是县(市)联社机关高级业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基层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主管及重要岗位人员.第二章 离任、离岗审计内容第六条 审计内容。(一)业务经营管理:1。存贷款业务进展状况和经营行为、工作作风;2.制订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考核办法、激励机制,是否科学、适用。3。经营效益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4.自有资金、历年提留、拨备率、应付未付利息备付率、折旧率;5。非盈利性资产的占用情况;6.评价任期内经营管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7。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情况,主要审计其各项政策、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8。有无违规揽储,有无公款私存,有无账外经营;9。信贷管理中资产质量是否优化;10.贷款投向、贷款结构是否合理;11。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比重是否符合要求;12。任期内新增贷款中产生不良贷款原因;13。抵债资产的接收及处置是否合规;14。存贷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15。贷款审批、合同签订、抵押担保、档案资料是否达到制度法规的要求;16.是否有违规违纪贷款;17.不良贷款下降水平、核销情况和资产质量真实性;18。应收利息回收及利率执行情况等;19。投资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安全、有效;20.筹资及其它负债情况。 (二)审计基本制度、结算纪律、廉洁自律的执行情况:1。费用管理和劳动工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