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农村信用合作社离任离岗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健全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审计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农村信用合作社审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离岗审计,是指被审计人拟离开现任职务或岗位时,对其在任职(在岗)期间的经营管理行为、经济责任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离任、离岗审计必须坚持被审计人“先离岗、后审计”和“下查一级”的原则
第四条 离任、离岗审计的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如有必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五条 离任、离岗审计对象包括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市)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业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
(一)联社内部审计部的审计对象是自治区联社机关高级业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和县(市)联社高级管理人员
(二)县(市)联社内部审计部的审计对象是县(市)联社机关高级业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基层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主管及重要岗位人员
第二章 离任、离岗审计内容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业务经营管理:1
存贷款业务进展状况和经营行为、工作作风;2
制订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考核办法、激励机制,是否科学、适用
经营效益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4
自有资金、历年提留、拨备率、应付未付利息备付率、折旧率;5
非盈利性资产的占用情况;6
评价任期内经营管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7
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情况,主要审计其各项政策、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8
有无违规揽储,有无公款私存,有无账外经营;9
信贷管理中资产质量是否优化;10
贷款投向、贷款结构是否合理;11
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比重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