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运输安全设施检查制度5则范文煤矿机电运输安全检查标准汇编第一章采掘技术第十九条煤矿必须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井筒梯子行人畅通,严禁沿梯子敷设的管线
第二十条煤矿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如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鸡窝煤、急倾斜煤层等)确实不能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和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按规定报请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6米及以下的极薄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开采难度大、安全没有把握的煤层,受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威胁严重煤层,开采深度超上下限的煤层,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障安全的,禁止开采
开采深度超过600米及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落实专家论证开采意见
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煤矿严格按照《XX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报批和验收
煤矿采煤工作面采用液压支护,新掘巷道采用喷浆、锚喷、锚网等主动支护形式,不得采用木支护形式,原有不符合要求的巷道要限期整改
掘进工作面应实现机械装载
改变采煤方法,应组织专家分析论证,编制方案措施,煤矿批准后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矿井必须有用经纬仪测量填绘的、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立面)图(除联合布置的煤层外,必须分层绘制),并在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上标明本井田范围内的各类保安煤柱、与相邻矿井重叠开采关系,并经全面调查核实(提供被调查人姓名、调查时间、内容等书面材料),标明历年开采的采空区、报废巷道及古井、古空的分布情况等
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旬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