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法律法规第一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如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7月3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于1月1日起施行
一、《动物防疫法》概述(一)概念《动物防疫法》是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以及防止、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多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合用动物防疫法,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三)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1
政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喂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工作
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汇报以及其他防止、控制等技术工作
(四)动物防疫工作的方针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防止为主的方针
(五)动物疫病的分类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分为下列三类:1
一类疫病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用紧急、严厉的强制防止、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动物疫病
二类疫病二类动物疫病是指也许导致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用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
3.三类疫病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也许导致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详细病种名目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含义1
动物指家畜、家禽和人工喂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