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石村镇教育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根据党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针,结合我镇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镇教育办建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在教育办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全镇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接受上级党委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的指导。二、镇教育办“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工会、团、教研和各学校校长、中心幼儿园园长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成员若干人,主任由党总支书记担任。三、、镇教育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干部,教办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四、各学校设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支部书记或者校长担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五、镇教育办“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镇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向上级报告工作,向下传达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负责研究制定精神文明工作的落实措施。六、“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全镇精神文明建设的日常工作,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工作文件,组织“文明”活动的检查、总结、评比、奖励工作,总结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完成好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七、各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日常工作,按照镇教育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好精神文明建设的各种活动,总结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完成好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