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环境噪声污染防范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XX县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XX县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重噪声违法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第1页共7页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XX县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