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比治理工作制度凭证引产制度1、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凭证引产。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人工终止妊娠者。实施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实施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等相关证明、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3、不符合规定妊娠,要求终止妊娠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属于未婚妊娠的,只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审批管理制度1、政策内持证怀孕对象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批准需要胎儿性别鉴的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会诊、审核后出据诊断证明并签字。2、实施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的机构,应当查验政策内持证怀孕对象身份证、生育证、医学诊断证明,详细登记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并保存上述有关证明。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和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4、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高,应当有两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孕妇持上述医学诊断证明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大规定进行鉴定。5、获准开展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要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行为,认真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质量。6、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本行行政辖区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通报检查结果。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1、施术单位应经卫生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许可证。2、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3、技术服务人员应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和《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合格证》,施行持证上岗。技术服务人员不得在未取得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机构从事相关工作。4、政策内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对象,在施行引产手术前,医务人员要认真查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生育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据的医学诊断证明XX县区级人口计生委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属离婚或丧偶对象,要查验相关证明《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5、政策外怀孕终止妊娠的对象,要查验并登记其身份证和乡(镇)街道办计划生育部门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对未婚妊娠对象,只需查验并登记其身份证后即可手术。同时应将上述有关证明材料或核对后的复印件与手术医案一并存档备查,并及时填写《——年——月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6、对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得施行手术,并于24小时内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7、对确需紧急终止妊娠的(如意外伤害、患严重疾病等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对象,承担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应由3名以上医师的共同诊断签字后方可实施手术,实施后缺乏相应证明材料的,应在三天内向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完善相关材料存入档案。8、将受术者身份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同手术医疗文书一并存档,并填写《——年——月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9、技术服务机构在施行终止妊娠过程中,要严格技术操作规范,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安全,保护妇女隐私权和合法权益。10、查验登记的人工终止妊娠资料和医案资料均要建立档案,妥善保存。超声波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管理制度1从事超声波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执行资格证书,从事超声波诊断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注明计划生育超声波诊断项目。2、严禁使用超声波诊断仪、颜色体检测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在超生波诊断室、染色体检测室等相关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