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5页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警告,仍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10万元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3、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4、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5、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6、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二、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5-20万元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20-50万元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50万元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