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
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具备为工伤人员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工伤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遵守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五)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要明确一名院级领导主管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和措施,做好医务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配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调取、据实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等有关医学材料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定期听取协议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及工伤人员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意见,协调协议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及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事宜
提供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文件和宣传资料
第二章医疗服务与用药管理第四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为工伤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优先解决救护用车、住院床位,设立工伤人员抢救或急诊的绿色通道,开设政策咨询和结算窗口,公布工伤保险咨询电话,设立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意见箱
第五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实工伤人员的身份,严防冒名顶替
严格掌握入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人员收住入院
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人员办理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