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三、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
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
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
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
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
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臵、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第1页共19页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臵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臵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臵的地点,使用单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