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5页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与处理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1980年冬,隔口村珠仔坑山场发生了山林火灾
为了更新火烧迹地,党支部书记魏仁发到原隔口村第六生产队(现为第四村民小组)宣传“谁种谁有”林业政策,发动群众造林
1981年3月间,第四村民小组到该山场营造杉木335亩,并于当年抚育一次
1982年,隔口村委会将该山场杉木发包给铁山林业站职工陈隆发进行抚育
事后经林业站验收后,拨给造林补助款2345元(每亩7元),同时原铁山公社拨给育林基金补助款1005元(每亩3元),合计3350元给第三人隔口村委会
该山场造林补助款除扣去苗木费480元外,原告向村委会领取造林补助款1456
02元;村委会发包给陈隆发抚育杉木用去1322
6元,尚余91
造林后,从1982年至1991年,由村委会抚育管护
1982年2月,在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村委会把村集体林实行公开投标承包管护,其中将该山场发包给中标者林炳忠、黄木村承包管理
为此,第四村民小组与村委会发生林权争议
1992年10月,原龙岩市人民政府颁发给铁山镇隔口村龙林字第0103号《林权证》
第四村民小组提出该片林木应归他们所有,并向铁山镇政府投诉
镇政府于1995年9月15日作出该片林权归隔口村集体所有的处理决定
第四村民小组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区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的处理决定超越职权,判决撤销
第四村民小组申请区政府作出处理,要求确认该片林权属其所有
区政府认为,第四村民小组1981年在“珠仔坑”山场造林时,未同原生产大队签订承包造林合同,事后又领取了村委会发给的造林工资,从1982年至1991年该片林木也由村委会抚育管理
因此,村委会负责了整个造林管护的全过程和资金投入
第四村民小组要求根据“谁造谁有”的政策,该片林权归其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