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的认定【案情】朱某系某公司员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朱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
20xx年4月15日,朱某在生产车间被机器砸伤
同年6月28日,朱某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当日向朱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双方不得就此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后朱某的工伤被鉴定为伤残十级
同年11月,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其与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并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万余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了朱某的请求,朱某遂诉至法院,诉如前请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工伤赔偿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第一,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签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结合赔偿协议金额及法定赔偿标准来看,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工伤赔偿协议可以撤销
因为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劳动者对自己受到损害的大小并不能确定,用人单位可能欺骗或误导劳动者,或从经济上胁迫劳动者,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故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只要低于法定标准,就应具有可撤销性
现劳动者在一年撤销期内请求撤销,应予支持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1
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的法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关键要看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