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职业病人的医疗及保险一、矿山职业病人医疗保障1.矿山职业健康保障国外发达国家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工业发展十分迅速,因而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各种急、慢性中毒
到了六十年代又相继发生了汞、镐、多氯联苯、有机氯杀虫剂等的环境污染,引起了世人瞩目的严重公害病(水俣病、疼痛病)发生,影响了生态平衡;同时职业病的发病率亦在日益增高
此外,尚有许多其它工业或环境因素,如粉尘、噪声、高频及微波辐射等职业危害亦在迅速增加,严重地影响和威胁着劳动生产者的健康
因此,如何改善劳动条件,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降低和减少职业危害,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学者普遍重视和关切的问题
70年代以来西方很多国家,开始利用立法手段,制订工作环境中各种有害因素的卫生标准,如美国1970年职业安全和卫生法案(The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Actof1970)对降低和控制各种有害因素在工作环境中的浓度(或强度)起到了极其重要作用
另外,在发达国家大多有一套健全的组织系统负责管理以及专门从事职业安全和卫生问题研究
以美国为例,在劳动部(DepartmentofLabor)下设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统管全国的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问题
而有关科研和业务性工作,则由OSHA下属的国家职业安全和健康研究所(NIOSH)及社会福利和人类服务部所属疾病控制中心(CDC)统筹规划
参与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工作的机构包括各种水平的研究所、大学和公司所属的研究室
矿山职业病诊前所需经费由矿主支付;职业病预防经费(预防设备、个体防护设备、预防药物等)仍由雇主承担;这些费用可计入生产成本
矿主必须为其员工上工伤保险,发生职业病伤害后,治疗康复费用和经济补偿,通过工伤保险解决
2.矿山职业病人医疗保障(1)医疗机构以美国为例,美国绝大多数医院没有职业病科室,现有十所职业医学中心,分布在纽约、华盛顿、波的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