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浴师上班前上厕所受伤区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足浴师如厕时不慎摔伤,申请工伤认定未果
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工伤认定的主管部门区人社局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撤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并重新进行认定
萧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足浴师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上班前“方便”,也属上班前预备工作
在此过程受伤,理应属于工伤
事情回放:谭某,某足浴店的一名足浴技师
足浴店实行夏令时和冬令时两种上班制度,夏令时白天营业时间是上午11时到下午4时30分,晚上的营业时间是7时到第二天零时
去年8月1日,谭某上完白班后便留在店里休息,等着上晚班
足浴店的厕所在二楼,当天傍晚6时30分许,他从二楼上完厕所返回一楼休息区时,下楼梯时不慎摔倒受伤
随后,谭某被同事们送到医院治疗
区中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跟骨撕脱性骨折
伤好出院后,谭某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区人社局认为谭某上厕所的行为不属于与其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故做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谭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区人社局告上了法院,要求区人社局撤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并重新进行认定
法院审理:此案的焦点是:谭某上厕所的行为,是否是与其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谭某受伤地点在他所工作的场所内,事发时间是在上班之前,这一点,是区人社局认定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区人社局具有做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
而谭某是第三人足浴店的员工,第三人晚上营业时间是从晚上7时到第二天零时,谭某是在上班前半个小时在第三人店里二楼上厕所后下楼梯过程中摔伤
法院认为,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是指在正式工作开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从事的一些与其工作有关的合理准备活动
上厕所是人正常的生理需要,谭某在上班前半个小时在第三人店里上厕所,应当属于工作前的合理准备活动之一
谭某在此过程中受伤,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作时间前后,职工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