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了保护企业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企业在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给企业和企业从业人员所造成的损失,制定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
第二条集团所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资、控股企业,应遵照此指导书编制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合资或者参股企业也应依法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企业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第四条集团所属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应急救援组织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全面工作,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实施工作,技术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入力资源部门、行政卫生部门和工会应参与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建筑安装施工现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场所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其中包括: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行政卫生、工会以及应急救援所必需的水
电、脚手架登高作业
机械设备操作等专业人员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具备现场救援救护基本技能,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保证应急救援时正常运转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档案,其中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名单、救援救护基本技能学习培训活动记录、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目录、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记录等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第八条建筑安装施工现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场所应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室,并保证24小时由管理人员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