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堂吃饭跌倒构成工伤【案例】20xx年3月7日中午12点18分,张蒙芸像往常一样,在公司为员工专门设立的食堂用餐
可是,她在添加饭菜时不慎跌倒受伤并因此住院治疗11天,花去26872元医疗费用
当张蒙芸以吃饭时间、地点为公司所安排,且饭后几乎没有休息时间就必须继续投入工作为由,主张自己构成工伤并要求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误工工资和医疗费用时,公司却以她的伤害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与工作无关为由拒绝
【点评】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中可以看出:并非只有在“工作时间”受到伤害才构成工伤,“工作时间前后”也在其列
因此,不能将张蒙芸的吃饭时间排除在外
此外,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并非局限于劳动者日常、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包括单位有效管理的区域,即日常、固定工作地点合理延伸到的地方
而这些地方当然包括单位为员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饮食的附属场所
本案中的食堂就包括在其中
同时,还应认识到:就餐是继续工作的前提,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