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决定书()水保责改字【】第号:经查,你(你单位)违反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和之规定,现责令你(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改正内容(措施):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公章)年月日说明1.本文书适用于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况2.文号栏:“()”内填写机关代字;“【】”内填写作出本决定的年份;“第号”内填写当年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顺序号。3.抬头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4.“你(你单位)”后空格,填写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基本违法事实和证据;“违反了”后空格,填写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后空格,填写对当事人作出本决定所依据的水法律、法规条款,法律依据要填写全称。5.“改正内容(措施)”栏,填写改正方案或其他有关内容。6.“向”后空格,填写作出本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7.“直接向”后空格,填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8.本决定书应加盖作出本决定的行政机关公章。9.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作出本决定的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