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赔偿案件的违法行为确认和举证责任分配 施春 彭璇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的确认,是指法律授权的人民法院根据赔偿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审判及执行过程中的司法行为进行审查做出是否违法侵权的结论. 一、如何确认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行为是否违法 人民法院在审理赔偿确认案件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认定,这是关键,也是实际操作中的难点所在。笔者以《规定》第十一条为依据,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分析如下: (一)违法行为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在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中违法主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具有这种特定身份才能成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中违法行为的主体,这是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人民法院具有公共利益代表的抽象法律人格,其职能不能自行实现,需要借助其内部工作人员来完成。笔者认为《规定》所指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依法在人民法院审判及执行过程享有司法程序的诉讼指挥权和执行命令权的审判人员、法警和执行官.审判人员、法警和执行官在审判及执行过程中行使司法程序的诉讼指挥权和执行命令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法院来承担。 (二)须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引起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的前提。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意义上的损害,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司法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是法定赔偿,目前只对人身和财产所造成的直接的、物质的损害有明确的赔偿规定,对于间接损害和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做出具体规定。 在认定损害时,笔者以为应注意下列情况:第一,须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并且客观存在。任何主观臆造的损害结果均不能认定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意义上的损害。第二,损害的必须是合法权益.《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受害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权益。非法权益受到损害,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第三,职务违法侵权赔偿责任是一种“实际损害赔偿”的补救性责任,而非惩戒性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为进行确认时,应在坚持原则,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兼顾人民法院审判权威,可根据损害的客观事实灵活而准确地进行违法确认.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