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
二、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报检制度
动物出售、运输之前,畜主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申报检疫
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动物提前十五天报检,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三、报检可采用书面、传真、电话等形式,但企业初次报检、种用、乳用动物报检须采用书面形式
动物报检应提供畜主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准备好相应的养殖档案备查,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须同时提交检疫审批单
四、报检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接到报检,应当记录报检信息,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约定检疫时间
准时安排检疫员按照检疫规程实施现场检疫
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五、检疫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检疫员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发现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疫情,并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八、发现货主有违犯《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根据授权立即查处或立即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产地检疫程序1、对家畜(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和单蹄动物)应查验动物免疫耳标和动物免疫证明;对小家禽畜(鸡、鸭、鹅、兔、鸟等)应查验动物免疫证明;必要时应查验动物免疫记录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屠宰动物,回收动物免疫证明
3、经产地检疫合格需异地饲养的动物,畜主应将动物检疫证明移交给异地饲养者
4、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证明,但无动物免疫耳标的家畜,应先核查免疫档案,对己免疫的动物应先补戴动物免疫耳标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5、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耳标、无动物免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