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工作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治理工作制度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治理,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机构、职责(一)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治理,成立隐患排查分级治理领导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成员:各副总师、各科室区队主要负责人成立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治理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安检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兼)
(二)各级领导、部门、队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职责1、矿长职责:矿长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每月组织一次由矿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定期听取有关人员、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报;组织制定整改工作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各岗位责任制;主持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作出决策、下达指令;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完成后,按照重大隐患整改标准组织自检、验收
2、安全矿长职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直接领导、监督责任,每周组织一次由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第1页共10页患排查;参加隐患排查工作,听取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回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监督检查整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对重大隐患整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
3、其他副矿长职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定期(每周)开展分管专业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专业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措施;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确保分管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