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管理制度客运车辆驾驶人管理制度第一条客运驾驶人聘用准入制度第一条
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第三条
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第四条
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第五条
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第六条
客运驾驶人的信息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第七条
对有以下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1)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2)
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3)
有酒后驾驶违法记录的;(4)
有超员20%违法记录的;(5)
有超速50%违法记录的;(6)
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1第二节驾驶人准入程序及岗前培训考核制度第一条由承包人及驾驶人向公司提交自愿申请驾驶我公司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由本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身体体检证明回执;第二条由公司安全科对驾驶人的驾驶资质、安全意识、安全行车经历等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初审,同时在XX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查询驾驶人的违法计分情况、交通违法情况、安全事故情况
(交警队查寻出具)
第三条由公司安全科对驾驶人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并对驾驶人进行理论考试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二)
安全行车知识;(三)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四)
职业道德;(五)
安全告知知识;(六)
应急处置知识;(七)
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规定;第四条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2第五条驾驶人经公司初审,审查、培训、考试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