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工伤认定期的职业病如何处理
案情摘要:职工高某于1980年至1993年在某村办甲煤井从事井下采掘工工作
自1993年至20xx年又到该村办乙煤井从事井下采掘工工作,主要接触煤尘等有害物质
甲煤井和乙煤井均没有为高某办理岗前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0xx年1月份,高某因胸闷、气短、呼吸困难渐进性加重,到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90天,经医院诊断为I期煤工尘肺
查出职业病后,高某被单位辞退回家
两个单位均没有为职工加入任何工伤医疗保险
职工高某要求乙煤井赔偿,乙煤井将责任推给甲煤井,说是在甲煤井工作时就患了职业病,职工高某又到甲煤井要求赔偿,甲煤井又推给乙煤井,说是在乙煤井工作时患得的职业病,如此相互推诿
期间高某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情分析:高某无奈于20xx年5月份,找到我们为其代理诉讼
接过此案后,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难题: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高某从20xx年诊断出职业病到20xx年5月已有4年之久,已经远远超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按照工伤程序处理已经走不通
2、高某在甲煤井从事井下采掘工13年,在乙煤井从事井下采掘工10年,都接触煤尘等职业危害,到底是在甲煤井还是在乙煤井患得职业病无法分清,这样就牵扯到赔偿主题问题难以确定
3、某村既是甲煤井的所有权人,又是乙煤井的所有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该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需要搜集相关证据
律师代理意见:面对上述难题,我们从网上、书上、报纸上查阅了大量的资料,经过认真分析和调查取证,另辟蹊径,绕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辟了博山地区第一例,在超出工伤认定时效后,按雇员受害赔偿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先河
煤井及村委的答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