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扣押财物及行政侵权赔偿案1994年7月9日,福安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属的下白石镇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人员前往“剑沙”海域,对正在该海域开采矿砂的闽侯县航运公司所属的S-72号船进行检查,以其无证采砂为由,扣押了该船的船舶检验证书簿(编号0148)、采矿许可证〔宁集采证建字(93)第003号〕复印件和海域图(白马门港道)复印件,发电机、电焊机各一台,但未办理任何扣押手续和出具扣押清单
7月10日,S-72号船因六号强台风,在宁德市漳湾港沉没
7月12日,下白石镇矿产资源管理站开具了所扣押物的收条给S-72号船职员
闽侯县航运公司不服,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4年1月受雇于福建宝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为其洋尾塘围垦工程采挖矿砂
自1994年5月起至7月,原告已向矿产管理部门缴纳全部矿产管理费用,即在宁德市矿业公司核定采矿范围内开采矿砂
1994年7月9日中午,原告所属S-72号挖砂作业船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剑沙”作业区开采矿砂时,被告工作人员要该船缴纳矿管费
当原告S-72号船负责人向其说明情况,并出具船检验证书、船员身份证、采矿许可证、采矿区域图、宁德市(94)41号文件等证件时,被告工作人员不仅不予理睬,竟将这些证件强行扣留,并扣押发电机、电焊机各一台
7月10日凌晨,六号台风登陆,因船舶缺乏发电机致抽水泵无法运行,该船沉没
综上所述,原告依法开采矿砂,手续合法,证件齐全
被告扣押原告财物无法律依据,属侵权行为
被告的行政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属S-72号船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在福安区域采砂违法;被告采取扣押措施与原告的S-72号挖砂船沉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