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第一条公车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主要用于执法检查、应急处理等
第二条公车使用实行登记审批制度,并建立台帐及相关档案
第三条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调用车辆
因工作需要出车的,填写派车单由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派车单随车携带并及时传真至县纪委党风室备案
严禁公车作婚丧嫁娶及其他私人之用
第四条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车况,抄录出车里程
第五条公务用车使用情况(里程数、出县出市出省次数等)、费用(含油费、保险费、修理费、路桥费及其它费用)每月底在局公开栏上公示
第六条车辆维修、油料、过路、过桥费、保险等费用管理:1、公车修理,由办公室选择定点修理部
2、车辆的保养、修理需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需拿出修理方案由办公室核准后报分管财务副局长批准方可修理,未经批准的修理费,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修理费由财务部门定期统一结算(附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结报时经驾驶员、办公室主任签字,报分管财务局长签批
4、车辆的耗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先发放车辆购油ic卡,驾驶员按照实际情况自行加油,由办公室根据车辆里程数及车辆耗油情况进行核实统一结算
5、过路、过桥费根据出车情况进行报销,过路、过桥费必需与派车单相吻合,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派车单的出车情况核实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6、车辆保险、检验费用等,由财务统一支付
第七条车辆管理1、公车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准驾驶
2、所有车辆未经局长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外借
否则一切责任由出借者自负
3、完成工作任务后车辆应按时返回单位,停放在固定停放点
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本单位外过夜,如确因工作需要停放在外过夜的,应经局长同意
第八条事故处理1、凡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交警、保险等部门处理,同时上报局分管车辆领导,擅自私了的,不论责任大小,一切损失自负
2、因出私车和擅自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