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XX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XX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XX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统筹层次,完善补偿机制,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加大抗风险能力,推动XX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均衡发展,根据《XX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XX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居民
第二章统筹内容XX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主要有普通门急诊统筹、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大病减贫补助统筹三项
第三条普通门急诊统筹、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普通门急诊、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进行补偿
门诊大病包括慢性肾衰竭(重症尿毒症、血透、腹透治疗及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介入抗肿瘤治疗期间,不包括康复治疗期)、白血病、精神病四种特殊病种第四条大病减贫补助统筹指对符合规定的重、大病人员及农村贫困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偿
第三章参合对象第五条本区农村地区具有本市农业户籍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居民,均应按规定参加新农合
第六条本区镇保人员中的征地离土农民,根据《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5〕114号)文件规定,其家庭已参加合作医疗制度的,可随家庭成员一并参加所在街镇的新农合制度,享受新农合制度中普通门急诊待遇
今后,随镇保门诊政策推进不再享受
第四章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第七条筹资标准XX县区新农合基金筹集标准统一为700元/人/年
基金筹资渠道为:个人缴费180元,企业和村集体缴费100元,镇财政补贴210元,XX县区财政补贴210元
第八条基金专户运作区级财政补贴资金根据上年度实际参合人数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后直接划拨区新农合基金专户
镇财政补贴根据上年度实际参合人数由镇政府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后,直接划拨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