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2003年8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促进人才流动和开发,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之间发生的工作就业权益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与其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未与其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拒绝聘用相关人员而与之发生的争议;(四)依法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事争议仲裁坚持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尊重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地位平等
第2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第五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接受主管单位的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仲裁机构第六条省、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聘请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及专家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办事机构设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聘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