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发布单位】XX市【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6〕17号【发布日期】2006-12-28【生效日期】2006-12-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XX市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发〔2006〕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XX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XX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快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根据《XX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各级政府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对持有当地农业户口的贫困居民予以差额补助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第三条第三条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原则:第1页共9页(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二)与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相适应的原则;(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四)政府保障与家庭赡养、扶(抚)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五)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六)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与农村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订、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有关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金筹集、管理和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凡持有我市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并在同一户口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未成年人与扶(抚)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第2页共9页家庭成员中正在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监外服刑人员计入家庭人口。。失踪、潜逃、狱中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第六条第六条无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组成家庭,其年收入本人留存当地农村低保标准金额后剩余部分计入家庭其他成员年收入。。第七条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一)虽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二)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不务正业及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三)将所承包的土地抛荒的;。(四)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一年以上的(在校学生除外);。(五)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自救条件而不采取措施自救的;。(六)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第八条第八条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用等费用,结合当地的财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