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转移联单制度XX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控制环境风险,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XX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以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XX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管中心)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危险废物转移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跨地(市)及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负责跨省(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资料的初审,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第四条本省有条件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采取就近处置的原则交由本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外省(市)不可再生利用或利用价值不高的危险废物的和含剧毒危险废物及含汞、砷、铅、铬、镉重金属危险废物,未经审批不得转入我省。第五条本省危险废物经营企业需从外省(市)转入利用的一般危险废物总量不超过经营规模的二分之一,再生利用含铅危险废物废物总量不超过经营规模的三分之一。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者及其它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省转移,须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第七条省固管中心接到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后,对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容器、成份或化学特性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资质、处置能力和运输工具等进行审核,所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性较大或数量较多、处置或利用工艺较复杂的,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转移做环境风险评估,并提出转移建议。省环境保护厅在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商经接收地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后,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接收地省(市)级环保部门的意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在转移前3日内将转移计划(计转移的时间、种类、数量、运输车辆车牌号等)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并函告转移途经的省级环保部门。第八条初次申请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申报材料须包含以下内容:(一)《XX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二)危险废物接收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交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核对。(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主要成份与特性、危险废物的包装与运输方案,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的生产能力与主要工艺流程、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四)提交转移处置合同或协议原件,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承担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第九条再次申请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申报材料须包含以下内容:(一)上年度跨省(市)转移、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总结。(二)上年度危险废物经营台帐。(三)本年度跨省转移处置计划(经所在地环保局初审)。第十条省固管中心根据来函及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提供的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运输工具资质复印件(如租赁提供运输合同原件)、处置承诺书进行审核。所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性较大或数量较多、处置或利用工艺较复杂的,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转移做环境风险评价报告,根据检查结果和环境风险评价报告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处理建议。省环境保护厅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移出地省(市)环境保护厅(局)。第十一条在市级行政区管辖范围内,县(市、区)之间转移危险废物时,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局参照本办法负责审批和实行联单管理,市级环境保护局年底将固体废物监督管理情况报省固管中心备案。第十二条在省内跨市转移危险废物时,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移出地环境保护局应将危险废物转移情况函告接收地环境保护局,...